1、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。
2、单位新录用职工的,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,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。
3、职工新开户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单位应当自职工新开户之日起20日内,按照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。
4、职工离职后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转入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,并由新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。
5、职工重新就业或者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,原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,并告知职工。
6、职工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,凭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供给贷款受理机构。
7、具备其他规定条件的,可以委托代办人代为办理。




